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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是标准化法监督主体_时事政治_中公教育网_k1入口

2024-12-13 22: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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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政策理解、理论仔细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注目--消费者不应是标准化法监督主体。

近年来环绕着国家标准所引起的种种争辩早已充分说明,行政主导的法律观念应该转变,在国家标准制订和实行的过程中应该充份征询消费者的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4年第二阶段19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的情况,瓶装水、桶装饮用水、纯净水的微生物微克问题更为引人注目,不合格率多达两成,791种饮料不合格,其中少有知名品牌产品。之所以不会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就在于,行政主导的国家标准制订和监督体系效力上升,国家在食品和药品监管方面有适当新的构筑监管体制。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化制订以国家为主导,吸取行业协会、消费者参予。

从表面上看,这样的标准化制度不利于谋求共识,从而制订可信的国家标准体系。然而,仔细分析人们就不会找到,政府在标准制订和监督的过程中,一般来说倚赖行业协会,在均衡行业协会与消费者意见的过程中,为了增进行业的发展,政府的天平自然而然地向行业协会弯曲。笔者曾多次多次认为,我国的标准化法应该从生产型的标准化法尽早变为消费型的标准化法,应该让消费者在国家标准制订和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挥至关重要的起到。从世界各国标准化发展的趋势看,一般来说是由生产企业或者行业协会明确提出标准方案,然后,由消费者明确提出决定性意见,递交议会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

消费型标准化法的优点在于:第一,可以充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在标准制订和监督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模糊不清的地带。消费者参予制订标准,消费者就应当对自己制订的标准负责管理,消费者协会在检验检测产品的时候,必需严苛依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做出辨别。可以这样说道,创建消费型标准化法,实质上就是构建标准的制定者与标准的消费者互为统一,从而使消费者沦为仅次于的责任主体。

第二,消费者主导的标准化体系,不利于政府改变工作作风,不利于转变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由于我国现行的标准化是典型的行政主导的标准化,在标准化的实行过程中,政府充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起到。无论是产品的检测,还是市场的监督,政府都正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

如果消费者申请人对经营者销售产品展开检验,依照法律规定必需缴纳涉及费用。这样的标准化监督体系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型标准化体系拒绝政府必需随时为消费者获取适当的服务,还包括产品质量抽验检验和质量检验服务。

政府收到消费者滋扰之后,应该在立刻提取样本,并且对样品展开检验,将检验的结果公之于众。政府在消费型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中正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这样做到既不利于充分利用政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的资源,更佳地为消费者服务,同时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监督经营者的生产经营不道德。

标准化法实行以来,我国在标准化领域经常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是有法不依,但从本质上说道,是我国的标准化法律制度体系不存在结构性对立所引起的问题。政府通过行业协会制订国家标准,并且借助行业协会对市场上的产品展开抽样检查,这样的标准化监督体系不存在漏洞。在行政处罚成本不高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很可能会偷工减料,在标准实行过程中弄虚作假。

只有创建消费者主导的标准化监督体系,让消费者随时监督生产者,政府质量检验检疫机关随时拒绝接受消费者的滋扰,并且可以对商品展开监测,才能有效地敦促生产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彻底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实行宽约二十多年的标准化法应该及时改动。近年来环绕着国家标准所引起的种种争辩早已充分说明,行政主导的法律观念应该转变,在国家标准制订和实行的过程中,应该充份征询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不是标准制订听证会的参与者,当然也不是标准化实行的被动接受者,消费者应该是我国标准的制定者,应该是标准化法实行的监督主体。

只有充份认同消费者的权利,在标准化制订和实行的过程中,以消费者为主体,政府随时为消费者获取检测、检验的服务,我国的产品质量才能有所提高,伤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才不会有所增加。更加多涉及信息请求采访中公时政热点[正当理由声明]本文源于网络刊登,专供自学交流用于,不包含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牵涉到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求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立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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